爱女儿为什么又要害死女儿?
案例:王友琴是爱自己3岁的女儿的。自从丈夫离家出走后,她和女儿相依为命,打发着十分艰难的日子。丈夫的长期不归,是她怨恨终日。她认为女儿既是自己的也是丈夫的。自己对女儿尽了最大的责任,可丈夫一点也不管。她越想越恨丈夫,并由此越来越看不惯女儿。终于有一天,她将农药送进了女儿的嘴里。女儿忽然咬住调羹,昏了过去。她将女儿装进编织袋,沉入河里。在沉入河里之前,她还是忍不住打开袋子看了一下女儿,然后心一横,痛苦的闭上了眼睛。她爱女儿,但为什么又要害死女儿呢?
分析:从心理学角度看,人的行为往往受到情绪或者情感的影响,爱和恨是人们的基本情感。当某种情感处于主导地位时,某种或某几种相应的行为就可能产生。王友琴作为母亲,无疑是爱自己女儿的,但当她恨丈夫的情感积累到一定的时候并不能得到释放时,这种情感就可能向外转移,就可能寻找发泄的人或物。她害死女儿,无非是把女儿作为了她发泄自己对丈夫怨恨的对象,因为女儿也是丈夫的一部分,也就是说,女儿成了丈夫的代替者,她的犯罪行为实际是一种情绪的无理智释放行为。当这种恨得到释放后,她也许会有某种解脱感,但我们敢肯定,这种“解恨”之后,即理智回归后,悲痛会笼罩她的心灵。
――由心理咨询专家朱美云点评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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